最近读到了一篇文章,法学家徐昕老师的《司法决斗考》。
什么是决斗呢?在我们印象中,就是近代西方人的一种捍卫荣誉的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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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读到了一篇文章,法学家徐昕老师的《司法决斗考》。
什么是决斗呢?在我们印象中,就是近代西方人的一种捍卫荣誉的方式。比如俄国诗人普希金,一辈子经历的决斗有30次,起因大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。所以难怪,他38岁就因为决斗而死。我们知道的近代欧洲名人,从文学家大仲马到思想家马克思,再到政治家克列孟梭、俾斯麦、林肯都上过决斗场。
不过,徐昕老师的这篇《司法决斗考》讲的决斗,不是这种私人恩怨,而是一种正规的司法手段。简单说就是,你打官司告状。法官说,我怎么知道你们谁有理?当着我的面,打一架吧,谁打赢,谁就有理。
请注意,这不是一时一地,哪个法官偷懒的做法,这是在欧洲盛行了上千年的正式司法制度。从中世纪的日耳曼人开始,一直到近代。法国的最后一次司法决斗发生在1547年,而英国直到1819年才正式废除司法决斗。
奇怪,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不可理解。学过政治学的人都知道,什么是国家?国家的首要职能就要垄断暴力。中国人在几千年前,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时候,就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了。他说,秦国的老百姓“勇于私斗怯于公战”,要下狠心整治。有一次,处决私斗的囚犯多达700多人,渭河水被染成了红色。为什么搞得这么激烈?国家要把暴力权收归国有嘛。打谁,被谁打,要国家说了算,你自己说了不算。你看,这个问题在政治上,中国人早就解决了。
回到欧洲中世纪的国家,那个时候欧洲国家能力比较弱。这个可以理解。但是你也不能拿私人决斗替代正式的司法制度啊。怎么这么愚昧呢?
但是看了徐昕老师的《司法决斗考》,对这个现象又有了新的理解。
先来看看司法决斗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。它和一般的私人斗殴是完全两回事。首先要有法庭的命令,而且有一套严格的规则和固定仪式。比如在决斗前,要先由法官搜查,看看决斗的双方有没有带暗器、毒药等违禁物品。搜查后,还要拉着亲友的手,在法官面前宣誓,表示自己不会作弊,不会使用魔法。一切手续都就绪之后,再由法官宣布决斗开始。
打斗的过程这里就不再描述了,基本上就是互砍,直到一方死亡或者认输,失败的一方就会被判有罪。在重大案件中,即使失败一方不死,等待他的也是绞刑或者砍头。
说到这儿,我们还是会感到迷惑。打个官司,有理说理,有证据拿证据,干嘛非要搞得那么血腥野蛮呢?
其实,我们今天对司法决斗的所有批判、不满和疑惑,当时的人也有。至少罗马教廷从头到尾都是反对的。主张司法决斗的人说,让两个人打架,上帝一定会关照那个有理的人,会帮助他打赢。罗马教廷就说了,这叫“试探上帝”,这是《圣经》明确禁止的行为。所以,从855年的瓦伦西亚宗教会议开始,罗马教廷就宣布,在决斗中死掉的,算自杀。在决斗中杀人的,应该算谋杀。你看,我们不能高估自己作为一个现代人的理性能力和道德水准。当时的人一点也不比我们差。
但是,罗马教廷这么激烈的态度,还是没能在上千年里,阻止实践中的大量司法决斗现象,这是为啥呢?
这就要回到当时人的具体困境了。
如果你是那个时代的欧洲法官,摆到你面前的任何一个案子,几乎都会感觉很棘手。因为了解事实真相的手段实在太少了。你作为法官,再有权力又怎样?比如有个人说另一个人偷了他家的钱,另一个人就是不承认,那个时候绝大多数人都不认字,没有借据、银行的摄像头。你会怎么判?怎么了解事实?事实上,在欧洲中世纪,也不是什么案子都用决斗来解决。主要是那种事实不清楚,案情又重大的,法官又没辙的才会用。比如法国国王路易七世就规定,诉讼金额至少要达到五个苏以上,才能决斗。苏,是当时法国的一种货币单位。小事不用,大事才用。
大事引入司法决斗,至少有几项好处。
首先是防止了大面积的暴力冲突。两个人公开、公平地打一架,而且在法官面前,总比两个人找一堆亲朋好友打群架,甚至引发战争要强。如果你学过我们得到App里面刘晗老师的《法律思维课》,你就会知道,法律的首要目的,不是实现公正,而是定纷止争。就是不要争执。用一个小型的暴力,替代可能发生的大规模暴力,这总算是个进步。
第二点好处,也是当时司法实践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难题。就是伪证。
举个例子,我是个坏蛋,诬陷我家邻居偷了我的牛,然后我找来一个朋友,帮我做伪证。这个证人胡说八道,对方一点辙没有。但是有了司法决斗,事情就变得复杂了。对方实在气不过可以说,我要跟这个证人决斗。那你想,有哪个朋友愿意冒着生命风险帮我说谎话?伪证的风险很大的。
再进一步地说,我可以跟那个朋友讲,没关系,做伪证你来,黑锅我背,我替你去打。那我也得想想,为了赖人家一头牛,搭上生命风险,值不值呢?要知道那个时代的决斗,都是用刀剑的。我就是能打赢,自己也难免受伤。那个时代的医疗水平,一点外伤很容易感染,当场不死,事后也难保。
司法决斗还能部分地防止一个问题,那就是法官的徇私枉法。
当时不少欧洲国家的司法决斗都规定,被告是可以挑战法官的。你判的我不服,我要和法官决斗!
这个规定现在听起来是很荒唐,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挑战。但是在当时,这几乎是制衡法官舞弊的唯一办法。法官即使为了仅仅避免这种情况,至少在断案过程中要能尽可能地让双方口服心服,避免把自己搭进去。
说到这儿,我们也就明白了,为什么这种司法决斗后来就消失了。不是因为道德水平、理性水平提高了。而是因为后来人类了解事实的技术进步了,这种落后的方式不需要了而已。
而且话说回来,现在的法庭上,控辩双方通过花钱请律师,在法庭上对攻,也不过是把武斗变成了文斗,人在武力上的不公平,让位给了在财富上的不公平。法律这几百年确实在进步,但是进步的幅度,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。
今天之所以把《司法决斗考》这篇文章介绍给你,其实是想说,我们今天觉得奇怪的一些现象,如果运行了很长时间,千万别急着说他荒谬、愚昧,它一定有我们没有想到的现实的和理性的坚实理由。
最后说一个不搭界的现象:话说,欧洲早期出版的书,书名往往都巨长无比。比如说著名的《鲁滨逊漂流记》,最初的书名叫《约克出生的海员鲁宾逊·克鲁索有个不可思议的惊人生涯,他是海难船上唯一的幸存者,在俄罗诺克河河口的孤岛上奋勇求生,单独过了二十八年,终于被海盗船救起的详情,全文以第一人称叙述》。
为啥要写这么长的书名?因为那个时候印刷术刚发明,书籍很贵,书店老板既不能让人随便翻书,又要让读者知道书的内容,怎么办?只好尽可能详细地把内容写在封面上。后来书便宜了,书店允许大家翻书了,书名才变短。你看,所有的怪现象,都不奇怪,都只是当时的人面对当时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。
最后,我给你念一句法学家孟德斯鸠的话。他说:“正像许多聪明的事情是在用极其愚蠢的方式向前发展一样,也有许多愚蠢的事物是在用非常巧妙的方法向前运动。”
好,这个话题就聊到这里。罗辑思维,明天见。
参考文献:《司法决斗考》,徐昕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07年第1期,第20-39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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